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湖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07月31日已经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的规定,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湖南省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现作如下决定:
一、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
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如下: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市辖区四十元/平方米,不设区的市、县三十元/平方米;其他市州市辖区三十五元/平方米,不设区的市三十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