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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决定
(2019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五十六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适用税额标准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7月26日

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规定,结合我省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等情况,作出以下决定:

一、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茅箭区、张湾区、樊城区、鄂城区、黄州区、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每平方米四十五元;

东西湖区、大冶市、襄城区、咸安区、汉南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沙市区、荆州区、梁子湖区、华容区、东宝区、掇刀区、孝南区、云梦县、曾都区、武穴市,每平方米三十五元;

阳新县、公安县、监利县、襄州区、老河口市、枣阳市、宜城市、京山市、沙洋县、钟祥市、孝昌县、大悟县、应城市、安陆市、汉川市、浠水县、蕲春县、石首市、洪湖市、松滋市、夷陵区、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随县、广水市、黄梅县、麻城市、嘉鱼县、恩施市、天门市、仙桃市、潜江市,每平方米三十元;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