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税额标准方案》的决定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税额标准方案》的决定
(2019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税额标准方案(草案)》的议案。会议结合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的审查报告对《方案(草案)》进行了审查,决定批准《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税额标准方案》。
附: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税额标准的方案及税额表



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税额标准的方案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授权,在统筹考虑人均耕地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纳税人负担、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基础上,制订《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有关税额标准的方案》如下:
一、县级(市、区)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按《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规定税额标准执行(见附表)。

二、在人均耕地低于零点五亩的地区,按当地适用税额的110%征收(见附表)。

三、占用园地属于非耕地的,适用税额按当地适用税的50%征收;对于占用园地属于耕地的,按当地适用税额征收;对占用园地属于基本农田的,按《耕地占用税法》第六条执行。

占用林地属于天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