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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9年8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同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我区各地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基准税额)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9元;灵武市(含宁东)、大武口区、惠农区、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6元;贺兰县、永宁县、原州区、泾源县、中宁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1元;平罗县、红寺堡区(含太阳山开发区)、盐池县、同心县、西吉县、隆德县、彭阳县、海原县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9元。

二、人均耕地面积低于0.5亩的兴庆区、金凤区、大武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