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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亳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亳地税函〔2012〕218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省地税局《 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皖地税函[2012]6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县、区地方税务局要认真组织学习,掌握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必须由地税机关直接征收,不得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规定;严格实行申报制度;严格按规定的税额标准和计税面积依法征收,不得随意“规定”应纳税额,也不得对农村居民摊派耕地占用税

二、认真贯彻执行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收政策。加强和房产部门的联系协调、信息沟通,做好“家庭唯一住房”证明的开具工作。

三、认真落实“两税”减免规定。对占用耕地1000亩(含1000亩)以上的耕地占用税减免,计税金额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契税
【耕地占用税】相关法规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