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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改增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公告 》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规定,条款更改,以2017年10号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车船税 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顺利实施,现将营改增车船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实际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二、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次月20日后,持含有完税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增值税发票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关于营改增车船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第十一条规定,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向投保人开具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