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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部分条款失效】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条款失效】
鲁地税地字〔1996〕第3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6-01-22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鲁地税函[2007]97号规定,本文第四条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二条修改为:“对个人出租的房屋,不分用途一律按出租收入征税。对租金收入提供不实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据实核定。”

删除第六条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近据各市地反映,房产税有些政策不统一,实际工作中很难操作,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其房屋评估后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纳税人资产都需进行评估。对于纳税人的房产,评估后已对帐簿上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价值进行调整的,应从房屋原值变动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帐面房产值征税。
二、个人出租房屋征税问题
对个人出租的房屋,不分用途一律按出租收入征税。对租金收入提供不实的,由当地地税机关据实核定。 第二条修改为:“对个人出租的房屋,不分用途一律按出租收入征税。对租金收入提供不实的,由当地税务机关据实核定。”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