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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9〕698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12-1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号第五条、第六条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自2013年12月11日起第九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股权转让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
二、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
【涉外税收】相关法规
【非居民企业】相关法规
【股权转让】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