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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5〕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2001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外经贸部联合发出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明确了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现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世界银行等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对华财政合作项下的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的免税申报审批程序,补充规定如下:
一、由财政部归口管理的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按照财税〔2002〕2号
【涉外税收】相关法规
【非居民企业】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