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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或港、澳、台非航空运输企业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1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4-01-27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近来,我局陆续收到一些省、市税务局来文,反映有些外国或港、澳、台的非航空运输企业来我国、来大陆以包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要求我局对有关税收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凡外国或港、澳、台企业,虽非航空运输企业,但其包机从我国、从大陆载运旅客、货物、邮件的客票收入、货运收入及逾重行李收入等,不论是否在我国、在大陆售票或办理载运手续,均应依法在我国、在大陆征税。具体征税办法依照1993年5月14日国税发〔1993〕97号文关于采用包机形式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税收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鉴于工商统一税及其施行细则已废止,按照
【涉外税收】相关法规
【非居民企业】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