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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驻华新闻机构雇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通知

国税函〔2004〕808号

条款修订 成文日期:2004-06-23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对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新闻机构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外籍雇员个人所得税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国际组织有关章程规定,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在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中外籍雇员,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际惯例,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非外交官身份的外籍雇员,如是“
【涉外税收】相关法规
【增值税】相关法规
【非居民个人】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