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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年04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71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国政府已参加的国际公约及中国政府与有关国际组织签订协议的规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与外国驻华使馆及其外交人员享有同等待遇。经研究决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特定的中国产物品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涉外税收】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