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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2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规定,全文修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据实申报企业适用)
2.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核定征收企业适用)
3. 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
4.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为规范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
1.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 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 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限
(一)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二)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申报纳税
(一)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
1. 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 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
(三)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四)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
【涉外税收】相关法规
【非居民企业】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