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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09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8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9-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对执行上述规定时五年期限的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五年期限的具体计算
个人在中国
【涉外税收】相关法规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
【非居民个人】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