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公告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施行前发生但未作税务处理的事项,依据本公告执行。”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七、。。。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所得税的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解读:
七、非居民企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从扣缴义务人收取同一项财产转让收入价款的,如何计算扣缴税款?
按照本公告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如果非居民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