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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规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失效的部分条款除外。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规定,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1-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个人从上市公司(含境内、外上市公司,下同)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股权转让】相关法规
【股权激励】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