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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7日

  • 【事项名称】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
    【事项描述】
    非居民企业发生以下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1.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包括因境外企业分立、合并导致中国居民企业股权被转让的情形。
    2.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非居民企业应于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生效且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30日内进行备案。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表》

    原件

    2

    2

    股权转让业务总体情况说明,应包括股权转让的商业目的、证明股权转让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股权转让前后的公司股权架构图等资料。

    原件

    1

    3

    股权转让业务合同或协议

    原件

    1

    外文文本的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4

    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准企业股权变更事项证明资料

    原件

    1

    5

    截至股权转让时,被转让企业历年的未分配利润资料

    原件

    1

    【基本流程】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
    【温馨提示】
    1.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一)项情形的,由转让方向被转让企业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七条第(二)项情形的,由受让方向其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股权转让方或受让方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备案事项;代理人在代为办理备案事项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备案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3.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后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应调整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