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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2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已被( 财会〔2022〕36号替代】【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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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十一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2 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已被 财会〔2022〕36号替代】【全文废止】

(2010 年 11 月 1 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向治理层和管理层恰当通报在财 务报表审计中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规 范了注册会计师了解内部控制以及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的责任,本准 则不对注册会计师在这方面的责任提出额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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