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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失效】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网提示:根据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关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中土地使用权转让预征率4%的内容已被废止,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10]105号)的规定和授权,现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除保障性住房外,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调整为:普通住宅销售3%、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4%、其他不动产销售3%。

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

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决定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修改)中的“茂名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全市统一为:普通住宅销售5%,非普通住宅销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6%,其他不动产销售5%。”的规定予以废止。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关于废止〈茂名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