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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汕地税发〔2010〕35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规定,第一条第一款:“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比例占70%以上并经测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由企业提供测算资料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审核表》(附表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县(市、区)局及市局税政科审核确定,按不低于2%设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规定,自2021年2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10]10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预征率问题
(1)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3%,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比例占70%以上并经测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由企业提供测算资料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审核表》(附表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县(市、区)局及市局税政科审核确定,按不低于2%设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5%。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问题
(1)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②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③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④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8%。
凡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必须经县(市、区)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税收管理,应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始,按项目分别建立档案、设置台帐,对纳税人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预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项目清盘等房地产开发全过程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做到税务管理与纳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