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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粤地税发[2010]1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第四、五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大力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摸清本地区土地增值税税源状况,尽快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项目税源登记制度,依托“建筑安装业、房地产业”税源控管系统,设置《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日常管理台账》,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常跟踪与管理。
二、各地要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精神,尽快完成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调整,并按调整后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预征。除保障性住房项目外,其他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实际税负、房价的上涨等因素,对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