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5年6月22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废止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10]105号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分类界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
四、此次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5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的解读

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合理调节房地产开发收益,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控作用,根据20104月《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明确规定各地须对目前的预征率进行调整,同时规定了各地的最低预征率及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为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先后在2010年、20112012年、2013年和2014年分别发布了公告,明确广州市销售普通住宅和写字楼(办公用房)、非普通住宅、别墅、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等类型房产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本公告是对上述政策的延续。

二、按不同房地产类型分类确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