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汕尾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根据《 转发省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汕地税发〔2010〕355号的规定,现就市地税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率和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预征率问题
(1)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除保障性住房外,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3%,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确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比例占70%以上并经测算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由企业提供测算资料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审核表》(附表一),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县(市、区)局及市局税政科审核确定,按不低于2%设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
(2)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不得低于5%。
二、关于核定征收率问题
(1)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算,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②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③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④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房地产开发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8%。
本文生效后,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管理,按本文规定执行。原汕地税发〔2006〕135号第一点第(一)、(二)、(三)、(七)项,第三点、第四点废止执行;汕地税发〔2006〕187号第二点,汕地税发〔2009〕92号第二点废止执行;汕地税发〔2010〕26号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