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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试行)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试行)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适用对象为达到应清算或可清算条件但无法据实清算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帐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帐簿,但帐目混乱,销售收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二)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三)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四)纳税人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五)对纳税人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