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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2002-06-21                                            穗地税发〔2002〕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3〕266号规定,第一条第1点中关于“如未领取国土房管部门核发该房产的《房地产证》的,视为产权未明确房产,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应由出资方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更改如下:

(一)对以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形式建造的这类房产,在未取得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前,以国土房管部门批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的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二)对于不纳入国土房管部门产权登记范围的违章建筑和临建房屋,视为产权未明确的房产,该房产的使用人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USHUI.NET®提示: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本文第一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确定”第一款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本文第二点“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租金的确定”第2款内容和涉及城市房地产税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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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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