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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0年6月27日    税三(1990)3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3]076号)的规定:对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故此,税三(1990)362号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对我市(含省)教育部门办的企业可比照本通知有关校办企业征免车船使用税的规定执行。”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税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0]21号规定,文中车船使用税内容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0)369号《关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我市(含省)教育部门办的企业可比照本通知有关校办企业征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的规定执行。

附件:如文(县局不发附件)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税发[1990]369号                                                     1990-6-5


USHUI.NET®提示:1、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3]076号)的规定:对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第一条废止。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