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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省税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税三〔1989〕935号 1989-12-15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89)粤税三字第090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局税三[1989]393号文第35条规定免征项目与上述规定有抵触的(见市局《地方税法规汇编〈7〉》66页)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如文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1989年11月30日    (89)粤税三字第0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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