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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 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自2016年起,我市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值计征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调整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日

附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的解读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 穗地税发〔1999〕248号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