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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税三[1987]318号 1987-06-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本文第一点第二款“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的车船,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第三款“邮电部门所属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等企业(包括全民所有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车船,均照章车船使用税。”第三点“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征字第007号通知:对车船使用税要注意源泉控制,一律由车船使用税纳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和管理。各地对外省、市来的车船不再查补税款。各征收”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税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0]21号规定,文中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一些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房产税和车船使用问题

根据财政部(87)财税字第055号通知和省税务局(87)粤税三字第037号通知规定:

1、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房产,一九九○年底前,免征房产税

电信企业座落在城市、县城内的房产,照章征收房产税

城市、县城的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共用的房产,可按照各自使用比例分别征免房产税。如使用比例划分不清的,可按各占50%的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2、邮政企业和电信企业的车船,照章征收车船使用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