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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检发《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和《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和《广州市车船使用税征管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税三[1986]533号                                                    1986-12-20


USHUI.NET®提示:穗地税函(2004)137号文规定,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微利、亏损企业、企业停产、撤销后,原有房产闲置,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暂免或暂不征收房产税审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粤财法[2004]99号转发)的规定办理。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的,由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国发[1986]90号)及《广东省房产税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6]168号)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附件1的第六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1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一条“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的内容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和《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广东省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以及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开征这两个税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和《广州市车船使用征管工作若干规定》。现随文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是新开征的税种,开征初期,难免会遇到一些预见不到的问题,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各征收单位在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随时向市局反映,研究解决。

附件:如文。

广州市税务局

附件:

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

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指非农业人口达二千人以上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工商业比较发达的工矿区。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市税务局批准。

二、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征税范围。

城市征税范围,按市区行政区域(含郊区)的区域范围。

县城征税范围,按县城镇行政区(含镇郊)的区域范围。

建制镇征税范围,按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区范围,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工矿区征税范围,指工矿区以及与工矿区连成一片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的应税房产。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

“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四、关于“宗教寺庙”、“名胜古迹”的解释

宗教寺庙是指清真寺、喇嘛庙、教堂及其他宗教寺庙;名胜古迹指按国务院颁布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并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准确定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五、关于房屋与建筑物的划分和征免税问题

所谓房屋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营业、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均属《条例》规定的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建筑物是指房屋以外的种建筑物,如围墙、烟 、水塔(池)油库(柜)、酒窖、酒清池、变电塔、煤气库、船坞、砖瓦窑、石灰窑、干噪炉、熔矿炉等等。建筑物不征收房产税

六、关于利用土地无租供给别的单位建筑房屋的征税问题

利用土地无租供给别的单位建筑房屋,双方在合同或契约上订明房屋建成后,由建房单位使用若干年,期满后,无条件归提供土地单位所有,在建房单位使用期间的房产税,由建房单位缴纳。

七、关于单位和个人所有自用营业房产如何计征房税问题

单位和个人所有房产自用于营业的(包括与企业联营),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房产原值依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依照规定核定。

八、关于企业所有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应税问题

企业所有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自用部分按房产余值计征,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征。

九、关于职工承包经营的企业房产纳税问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承包给本单位职工集体或个人经营,其应纳房产税由房屋产权人负责交纳,按房产余值计征。

十、关于新建房屋的计税问题

1、纳税人新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筑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一、关于未办理工程结算的房屋的计算价格问题

未办理工程结算的房屋,计征房产税时,按工程预算价格计算征收;工程结算后,当期已纳税款差额部分,不再退补。从下一个纳税期起,按结算后入帐价格计算征收。

十二、关于扩建、改装房产竣工计税问题

1、扩建、改装房屋竣工,与、应以工程竣工使用计算。

2、已纳税房产进行扩建、改装,不论是否比原有房产的原值增加或减少,在纳税有效期内,都不进行补税或退税,在下一个纳税期才按扩建、改装后的房产原值计税。

十三、关于房产部门、民政部门出租房产纳税申报问题

鉴于房产部门、民政部门出租房产情况特殊,其出租房产,分别公产、经租产、代管房产的户数、租金查定数、实收租金数按月申报,核定征收,暂免填报“广州市出租房屋纳税申报(登记)表”。

十四、关于房产税的征收和缴纳期限

1、房产部门、民政部门出租房产应纳的房产税,按月征收,税款应在次月十日前缴纳入库。

2、机团、事业、企业、部队、宗教、农业集体经济及其他纳税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房产税,原则上分上,下半年两期征收,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分别在次月十五日前缴纳入库。对个别税人有特殊情况,需要按月或按季缴纳的,由各税务分局,区税务局确定。

3、各县征收和缴纳房产税期限,由各县税务局自行确定。

十五、关于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包括全额预算、差额预算管理和财政退库等形式解决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包括其所属的医疗单位、幼儿园、托儿所、干部职工宿舍,不对外营业的小卖部等本身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对外营业使用、出租(包括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经营)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宾馆、招待所的房产,一律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六、关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房产征免税问题。

1、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为了鼓励事业单位经济自立,从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2、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即工资、财务按企业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其房产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七、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劳改单位生产和营业用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1、看守所、少年管教所、监狱生产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劳改单位用作生产使用的厂房、原料产品仓库、门市部等,应征房产税

3、设在劳改单位外部的营业单位的房产和出租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八、关于开征房产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