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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文号:穗地税发[2000]42号 发文日期:2000-01-24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 ( 粤地税函〔1999〕395号 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于租赁经营单位向承租人收取市场摊位的市场建设费,在租约期满后不退还承租人,以抵顶承租人租金的,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以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堤围防护费。

二、租赁经营单位在向承租人收取市场建设费时,应当开具《服务发票》,不得以其他单据代替发票使用,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粤地税函〔1999〕395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租赁经营单位收取市场建设费应征收房产税的批复
1999年12月10日                             粤地税函〔1999〕3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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