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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  【部分条款失效】
税三[1987]367号 1987-07-08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校办企业恢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粤税发[1993]076号)的规定取消《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规定》(税三(1987)367号)第一条第1点的规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本文第二点第一款“省税局(87)粤税三字第006号通知规定,车船吨位尾数……本条规定从文到之日起执行。”第二款“对按规定应纳车船使用税的车船,……发纳税标志。”第三款“免税车船不依期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税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0]21号规定,文中第二条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根据省税务局(87)号粤税三字第051号文精神,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规定如下:

一、房产税方面

1、关于校办企业的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

大专院校、各类学校为学生提供实验的场所,以及勤工俭学为主的校办企业,其自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对于营业性的企业,其自用的房产,按规定应征收房产税,但为照顾教育事业的发展,在一九八九年底前,给予免征房产税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