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03-22                                             穗地税函〔2005〕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 粤地税函[2004]71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征用的土地,属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属征用非耕地的,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我局《转发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3〕206号)中补充意见的第一条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粤地税函[2004]7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自省局以粤地税函[2003]565号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以下简称《通知》)后,不少地区对《通知》第二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理解出现偏差。为便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司,明确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凡是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产权或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从取得租金收入当月起计征房产税。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之前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仍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的规定执行。
2004-12-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相关法规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