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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03-12-10                                    穗地税函〔2003〕20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函〔2005〕62号规定,补充意见的第一条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3〕565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中第二点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自用、出租或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使用或交付次月之前,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存量房是指除新建商品房以外的房屋。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2003年9月9日  粤地税函[2003]56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3〕89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3-07-15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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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