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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1989年11月30日    (89)粤税三字第0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县、自治县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局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三日〔89〕国税地字123号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