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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2003-12-29                                                 穗地税发〔2003〕2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牵引车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计征问题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5〕54号规定,第十点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本文第十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按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内的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税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0]21号规定,第十条车船使用税部分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第一点所有的“(城市房地产税)”;第四点的“(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不适用本款规定,仍按照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执行)”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穗地税函[2015]146号规定,穗地税发[2003]266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未废止条款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地方税征管,根据地方税有关法规规定,现对近期我市地方税征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确定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问题
根据国土房管部门关于“对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而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不包括临建房屋),虽未领取《房地产证》,但在房地产管理上,已视为产权明确的房产”的解释,对我局《关于明确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问题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2〕192号)中第一条第1点中关于“如未领取国土房管部门核发该房产的《房地产证》的,视为产权未明确房产,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即应由出资方向地税征收机关缴纳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更改如下:
(一)对以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形式建造的这类房产,在未取得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证》前,以国土房管部门批出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载的使用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二)对于不纳入国土房管部门产权登记范围的违章建筑和临建房屋,视为产权未明确的房产,该房产的使用人为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
本文下发之前已作出税务处理的,不再作调整。
二、关于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宾馆、招待所自有房产用于出租或部分时间、部分面积对外经营应如何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根据《 关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补充规定》 ( [87]粤税三字第023号第十二条第一点的规定,对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宾馆、招待所对外营业或出租的房产,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计征按如下办法处理:
(一)用于出租的房产的土地使用税按下列公式计征:
应征土地使用税=出租房产占地面积×单位面积税额×(出租天数÷365天)。
(二)对外营业的房产,如果能准确核算申报的,按实际计算;如果核算不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并考虑到免税单位对内营业的收费标准低于对外营业收费标准的因素,按对外营业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的50%核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公式为:
应征房产税=房产帐面原值×70%×1.2%×[对外营业收入÷(对内营业收入+对外营业收入)×50%];
应征土地使用税=对外营业土地面积×单位面积税额×[对外营业收入÷(对内营业收入+对外营业收入)×50%]。
三、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第九条“批准征用之日”应如何确定的问题
根据我市国土房管局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4月1日起,对申请用地单位不再批出《建设用地通知书》而直接批出《建设用地批准书》,因此,对在2003年4月1日前征用土地的,以《建设用地通知书》的审批日期为批准征用日期;在2003年4月1日后(含4月1日)征用土地的,以《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审批日期为批准征用日期。
四、关于企业无租使用个人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的问题
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