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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2021年第4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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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共同制定了《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2018年2月27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提高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征收,是指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无法实际监测或者无法按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以及河北省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第四条  地方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协作机制,定期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确保核定征收工作有序开展。

  第五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地点、范围、方式应当便于核定征收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

  第二章 核定计算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核定计算,是指依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附件1)、《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附件2)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方法。

  第七条  禽畜养殖业、医院和小型企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

  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应纳税额,能够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当量值》核定计算;无法提供月实际用水量的,按照《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三产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其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按照《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核定计算。

  第八条  医院、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禽畜养殖业: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头、羽)÷污染当量值

  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月均存栏量除以污染当量值按月计算。月均存栏量为月初、月末存栏量的平均值。

  (二)医院: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床位)÷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三)小型企业: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四)第三产业(餐饮业除外):

  1.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2.无法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的数量

  (五)餐饮业

  1.能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水污染当量数×单位税额

  水污染当量数=污染排放特征值(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量=实际用水量×污水折算系数

  2.无法提供实际月用水量的,根据特征指标(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进行计算。

  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污水)×单位税额

  3.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废气)×单位税额

  (六)使用独立燃烧锅炉的单位

  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以上六类计算方法的排污特征值系数详见附件2。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中所称污水折算系数为0.85。

  第十条  施工扬尘按照一般性粉尘确定大气污染物当量值。其应税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应纳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单位税额

  应税大气污染物当量数=排污量÷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

  排污量=(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

  扬尘产生系数、扬尘削减系数详见附件3。

  施工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进行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总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的总称。

  对于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第三章 核定程序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适用于:

  (一)首次办理环境保护税税源登记且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纳税人;

  (二)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认定原征收方式无法执行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税核定程序:

  (一)核定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源登记或原征收方式无法执行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方式备案,填写《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基础信息采集表》(附件4),如实反映排污情况,并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核定受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根据纳税人申报材料,确定纳税人适用的行业类别、特征指标和污染排放特征值系数。

  (三)核定公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上述核定结果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

  (四)核定送达。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附件5)。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自征收方式核定后次月起,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按月计算税额,按季申报。

  第十五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适用特征值指标的,应提供相关证据,重新填写基础信息采集表,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后,重新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纳税人根据变更后的特征值指标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适用的特征值指标及排污特征值系数,无上款所规定的情形发生,不得变更。

  第十六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措施,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应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征收方式,提供相关证据,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纳税人根据变更后的征收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征收方式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的下一个征期,按照新的征收方式执行。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征收方式认定为核定征收;

  (二)根据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最新《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及时对核定征收涉税相关数据进行维护调整;

  (三)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传递纳税人核定信息和风险疑点等涉税信息。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需要负责制定、公布本省的抽样测算方法,发布本行政区域内《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

  (二)环境保护部门定期将符合核定征收条件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传递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九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监督制度,加强对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小型企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转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型、微型企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规模以上禽畜养殖业标准按照《河北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冀农业牧发[2016]7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2.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

  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4.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基础信息采集表

  5.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

附件1: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

  (本表仅适用于计算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等小型排污者的水污染物污染当量)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数。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附件2: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单位)

排污特征值系数

餐饮业

营业面积

(平方米)

100以下

(含100)

污水

70/月

废气

33/月

100-300

(含300)

污水

150/月

废气

66/月

300-500

(含500)

污水

430/月

废气

100/月

500-1500

(含1500)

污水

720/月

废气

250/月

住宿业

床位(张)

污水

3/月﹒床

洗染服务业

(衣物类)

干洗机(台)

污水

65/月﹒台

水洗机(台)

污水

37/月﹒台

美容美发保健业

床位(张)

污水

22/月﹒张

座位(个)

污水

6/月﹒个

洗浴业

(洗脚、洗澡)

床位(张)

污水

15/月﹒张

座位(个)

污水

20/月﹒个

衣柜(个)

污水

4/月﹒个

汽车、摩托车

维修与保养业

提升机(台)

污水

85/月﹒台

地沟(条)

污水

43/月﹒条

水枪(支)

污水

36/月﹒支

摄影扩印服务业

彩扩机(台)

污水

70/月﹒台

独立燃烧锅炉

锅炉(蒸吨)

废气

166/月(≤2蒸吨)

备注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统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收费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附件3: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一、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建筑施工

1.01

市政(拆迁)施工

1.64

工地类型

扬尘类型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千克/平方米·月)

措施达标

建筑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071

0

边界围挡

0.047

0

裸露地面覆盖

0.047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25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31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155

0

市政(拆迁)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102

0

边界围挡

0.102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66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68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034

0

  二、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洗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附件4: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基础信息采集表

纳税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主要污染物

类别

大气污染物□  水污染物□

*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

是□    否□

*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

排污许可

有效期起止

税  目

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

单位

特征值系数

污染当量值

(1)

(2)

(3)

(4)

(5)

(6)

授权申明:

如果你已委托代理人申报,请填写下列资料:为代理一切税务事宜,现授权          (地址)      为本纳税人的代理申报人,任何与本申报表有关的往来文件,都可寄予此人。

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填报人申明:

本表是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填写的,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填报人签字或盖章:

经办人

填报

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

接收人

接收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为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基础信息采集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制定。

  2. “纳税人名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家人事、民政部门批准设立或者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已有纳税人识别号的,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已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两者都有的,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是指申报单位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址,应具体到县(市、区)、乡(镇)、街(村)和门牌号码,在同一行政区划有多个生产经营地址的,按照主要的生产经营地址填写。

  5.“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主管该企业的环保部门名称。

  6.“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7.“主要污染物类别”:不定项选择性,分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可单选或者多选。

  8.“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单项选择,填写是或者否。

  9.“排污许可证副本编号”:填写排污许可证副本的编号,非必填。

  10. “税目”:按照《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的税目大类确定,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

  11.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附表1)填写。

  12. “行业类型”、“特征指标”、“单位”、“特征值系数”:根据《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附表2)填报。

  附件5: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事项通知书

  (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

  税务环保税核定     年    号

  纳税人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名称:

  事由: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通知内容:根据《河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之规定,确定你单位适用核定征收环境保护税,适用的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       、排污特征值系数       。如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的情况,及时向主管税务提出变更申请。

  你单位如对本核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联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相关信

息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进行调整。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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