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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和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2月1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4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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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结合本省实际,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对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作如下决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6.0元/污染当量,其他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
【环保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