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12-08 13:55:00 来源: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6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12月2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