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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决议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的决议


(2017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了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提出的关于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



江西地方税务局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税江西省实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征求方案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提高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我们草拟了《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及其说明,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7年8月4日至8月13日将意见和建议通过以下途径反馈:

1.邮件方式发送到邮箱:skyfalcon_yu@163.com

2.信函方式邮寄至:南昌市红谷南大道456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邮编3300038)。

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8月4日

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和第九条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目前排污费征收标准,现将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标准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标准

《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1.2元至12元,应税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为1.4元至14元,各省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本省具体适用税额。按照税费制度平稳转移原则,我省对全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实行最低限额标准,即: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二、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境保护税,即: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关于环境保护税江西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说明

一、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于2016年12月25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公布,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征收环保税后,相应项目不再征收排污费。

《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也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税收法定原则的首部税法,全文共5章、28条,包括: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附则,对纳税人、征税对象、税额标准、计税依据、优惠政策等进行了明确。

总体上,《环境保护税法》遵循将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平稳转移原则,进行环保费改税。主要表现为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保税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排污收费项目、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设置环保税的税目、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同时,《环境保护税法》赋予地方两项权限:一是由省政府在《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标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二是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省政府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保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主要内容

1.环保税江西省适用税额

对全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实行最低限额标准,即: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2.江西省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按照《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征收环保税,即: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保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保税

三、法律依据

《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环保税的税目、税额,依据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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