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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州省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州省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黔府发〔2018〕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现将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贵州省所有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

二、以上财政体制过渡期暂定2-3年,届时根据中央和我省体制改革及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和完善。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关于《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贵州省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黔府发〔2018〕1号)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征求环境保护税(以下简称“环保税”)。为推动我省税制改革、建立地方税收体系、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进程,按照《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明确贵州省环境保护税省以下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黔府发〔2018〕1号),确定我省环境保护税征收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收入,同时按照财政体制应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符合的原则,暂定执行期为2—3年。现将文件涉及的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2016年12月25日,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明确该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第693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环保税法实施条例),明确该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健全我省地方税体系,保证环保税在我省的顺利征收,我省在强化省级财政调控职能的同时,充分调动地方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地方税收分享体制的调整与现行分享体制的衔接。保证环保税收入的分享比例向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的县级倾斜,尽可能维持省、市、县收入总量的大体平衡,避免因调整地方税收分享体制后市县两级地方税收收入波动较大,确定了环保税在我省省以下的分享比例。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规定,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经研究测算,确定我省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省、市、县20:20:60比例分享,执行2—3年。主要原因为:一是保证现有财力格局基本不变,费改税后对各级财力影响不大,中央级收入大致平移到县级,基本维护了各级财力格局保持不变。二是财力下沉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考虑到县级政策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将县级收入占比提高,既体现省市两级财力下沉、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又调动地方污染治理的积极性。三是支持建立我省地方税体系,参照我省主体税种分享比例格局,将环保税分享比例设定为20:20:60,与我省2013年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后各级收入占比格局基本一致,进一步健全了我省地方税体系。

  三、测算过程和研究
【环保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