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决议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决议
(2017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听取了省财政厅厅长付忠伟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对《关于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所作的说明,并对方案进行了审议,会议同意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批准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17年11月21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第三十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的议案》后,召开全体会议,对《辽宁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以下简称《方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根据《环保税》提出如下《方案(草案)》:2018—2019年,我省大气污染物拟定税额标准为1.2元/污染当量,水污染物拟定税额标准为1.4元/污染当量;2020年及以后年度具体适用税额方案,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再研究确定。我省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草案)》,在两年过渡期内执行《环保税
【环保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