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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环境保护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本市环境保护税申报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二、申报日期
环境保护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征,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2018年4月1日为按期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为保证首个征期顺利过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要求,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申报日期如下:
(一)原排污费缴费人
环境保护部门已将存量纳税人移交我局,原曾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缴纳排污费的纳税人,应在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6日依法办理《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申报。
(二)新增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发生应纳税行为时,应在首次申报环境保护税的同时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
三、申报内容
纳税人需要填报的《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包括1张主表和《大气、水污染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固体废物基础信息采集表》《噪声基础信息采集表》《产排污系数基础信息采集表》4张附表,用于采集与环境保护税相关的基础信息。纳税人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申报税款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环境保护税纳税申报表》分为A类申报表与B类申报表。
A类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5张附表,附表分别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四种不同应税污染物适用的《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报表》和《环境保护税减免税明细计算报表》。适用于通过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还需要填报减免税相关附表进行申报。
B类申报表,适用

【环保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