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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修订
为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1日

广东省税务局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无法通过监测或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的核定征收管理。

第三条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的应税污染物种类、数量、应纳税额,根据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表》(以下简称《当量值表》)及《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 粤环发〔2018〕2号 ,以下简称抽样测算公告)核定计算。

第四条  纳税人应根据所属行业类型,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

(一)禽畜养殖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禽畜养殖数量(头、羽)÷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规模化禽畜养殖划分标准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二)小型企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小型企业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小型企业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计算:

应纳税额(餐饮业)=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应纳税额(其他服务业)=特征指标数量(台、张、支等)×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四)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排放口安装排污计量设备,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吨)÷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2.排放口未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或虽安装排污计量设备,未按规定正常使用,无法准确提供污水排放量,但安装用水测量设备(水表等),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根据用水量乘以污水排放系数核定污水排放量,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用水量(吨)×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3.无法核定污水排放量的,按照环境保护税法《当量值表》计算:

应纳税额=病床数(床)÷污染当量值×适用税额

(五)独立燃烧锅炉、餐饮业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

纳税人使用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餐饮业燃烧燃煤产生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表》计算:

应纳税额=排污特征指标值系数×适用税额

(六)施工排放扬尘

按照《抽样测算公告》所附《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计算:

应纳
【环保税】相关法规
【核定征收】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