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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08 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 11 月 30 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环保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