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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及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及契税的批复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0]2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7-13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 ( 国税函〔20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免税的规定暂按京财农[1998]1272号文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在工作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000年七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所涉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0〕46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6-19

广东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所属企业与之脱钩时发生的房地产权属转移可否免征契税的请示》(粤财农〔2000〕7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队、武警部队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4号)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实施方案》(中办发〔1998〕25号)中明确规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并移交地方的企业,其资产实行无偿划转。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指示精神,对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所办企业脱钩移交过程中涉及的契税予以免征。


二OOO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