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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售已购公有住房购买商品房差价征收契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京地税地〔2003〕44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3-08-06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京地税法[2007]433号规定, 第二、三、四条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第一条修改,删除第二、三、四条,第五条修改、删除附件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实施办法的通知》 ( 京政发〔2003〕3号)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京财税〔2003〕917号,为进一步做好具体征管工作,明确征收机关与代征单位的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出售已购公有住房,欲办理新购商品房产权过户手续的纳税人,均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核定手续;对于已购买了商品房,尚未出售公有住房的纳税人,应按房屋买卖行为规定的计税依据缴纳契税,待公有住房出售后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退税手续。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交的涉税证明资料进行审核,确定计税依据及应纳税额,并开具《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