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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京财税[2005]46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4-12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财税〔2004〕12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文中政策执行。
二ОО五年四月十二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税〔2004〕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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