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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4]5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2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7号)文件精神,认真做好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各项准备工作,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契税征收工作方案,保证自2005年1月1日起契税直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各局应本着方便纳税人,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充分利用政府各部门现有的各项资源,采取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场所实行联合办公和在税务机关征收大厅直征的方式,开展契税直征工作。
三、在契税征收过程中,各局应注意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特别是与土地、房屋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共同制定协查把关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切实堵塞契税征管漏洞,保证“先税后证”的规定落到实处。
四、为确保契税征收方式由委托代征向直接征收的平稳过渡,各局在直征工作初期,应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征管措施,借助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现有的征收力量配合征收,以更好地实现直征契税的工作目标。
五、市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精神,制定我市契税直征工作的相关规定、办法下发各局。各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同时,要统筹安排,抽调专门人员开展契税直征工作。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机关直接征收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13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0-18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办税方式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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