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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书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使用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书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2]105号                     2002-03-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鉴于目前涉及个人办理契税减免税申请数量较大、现用的《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及《契税减免税申请附表》不适用于个人办理减免税申请的实际情况,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简化手续,根据实际征管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市局制定了适用于个人办理减免契税申请手续的《契税减免申请审批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须使用《契税减免申请审批书》;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继续使用《纳税单位企业减、免税申请书》及《契税减免税申请附表》。

  二、关于契税减免税申请审批的程序,仍按市局京地税地〔2000〕478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编号: 局 年 号

  契 税 减 免 申 请 审 批 书

  申请人:
年 月 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

  填 表 说 明

  本申请书仅限于个人使用。

  本申请书一律用钢笔填写,不得复写或复印。
1、 纳税人姓名:填写纳税人(实际购房人)的姓名。

  2、合法性身份证件及号码:按纳税人持有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武警证、港澳通行证、台胞证、护照等证件及相对应的证件号码填写。

  3、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按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时间填写,买卖双方签署合同时间不一致的,以最后签订合同一方的签约日期为准。

  4、购房面积:按纳税人购买住房的实际建筑面积填写;未经测绘部门实际测量的,按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填写。

  5、购房金额:按合同约定的实际成交价款填写。

  6、购房地址:按纳税人购房的实际座落地的地址填写。

  7、附送资料:纳税人应提供以下各种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经征收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留复印件:
① 普通住宅、空置商品住房、空置商业用房类:
纳税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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